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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资APP 股票限售期内交易无效 南山区法院公布一起托管转让股票案件
发布日期:2025-10-19 15:43 点击次数:183
【深圳商报讯】(首席记者张玮玮通讯员梁艺胡旦)在定增股票限售期内配资APP,某上市企业A公司原董事长李某、A公司旗下子公司总经理王某与员工签订托管协议转让股票,并由王某代持。限售期满后,李某、王某通过减持出售股票获益,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员工支付投资收益,遂被员工起诉。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是否有效?员工是否有权索赔?近日,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。
法院审理认为,这一合同纠纷案中,涉案《托管协议》实际涉及限售期内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、代持两个法律关系。虽各方对于具体的交易主体存在争议,但可以确定该《托管协议》中转让、代持的标的股票即为A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,且该股票限售期为三年,在限售期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。因此,无论交易主体是李某还是王某,该《托管协议》均存在违背金融秩序、规避监管、损害证券市场广大不特定投资者利益等情形,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,应被认定为无效。
结合当时各方任职、指示签约、付款情况等事实,法院认定涉案交易系基于李某、王某相互协作、共同安排而产生。综合考量该股票转增、派息情况,法院认为林某等人请求退赔购买股票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,并未超过其合理损失范畴配资APP,法院予以支持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